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村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凉山民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北环路29号电力公司家属院内C栋一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民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