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656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北方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新生巷昌源小区4号商住楼1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北方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