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民初431号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0AG8L。
法定代表人:刘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70146E。
法定代表人:焦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6元,减半收取7298元,由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