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财保25号
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民,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巧巧。
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7530233.99元或者同等价值的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2月2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提请的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0233.99元,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7530233.99元或同价值的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30233.99元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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