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财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民,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巧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陕0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0233.99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7530233.99元或同价值的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30233.99元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延安仲裁委员会已调解结案。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冻结、查封(具体以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交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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