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23号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大禹广场二期103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