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23号之一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大禹广场二期103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陕0622民初9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00元。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