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长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30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科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318国道99号***国际第三栋1**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长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科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长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税务、工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予以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金额为工程款915041.9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荆州科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长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