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财保54号
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危正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泽,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武岳彪,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加禾。
负责人:巫东辉。
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特种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4525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中煤公司、中煤特种工程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正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4525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正宇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鸿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