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502号之一
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H003E。
法定代表人:危正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泽,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13XA。
法定代表人:武岳彪,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加禾4401018905131228。
负责人:巫东辉,经理。
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鄂0103财保5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价值145250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宇科创(武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452503.9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