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1058号
原告:付金悦,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住所地秭归县归州镇九龙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7MA4B2PXF66(1—1)。
经营者:***,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
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关沮口。注册号:9142210007220423178。
法定代表人:曾德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金悦、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诉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付金悦、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金悦、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金悦、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付金悦、秭归县峡光线览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