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又名***)。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开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
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关沮口。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随县万福店等二镇(场)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二标段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荆州市长湖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随县万福店等二镇(场)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二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与被告就货款事宜达成意向并自动履行,且向本院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