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3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城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住所地:监利县华容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荆城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023执保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