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23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城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城东工业园(监利县毛市镇姚铺村)。
法定代表人: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住所地:监利县华容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荆城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10日湖北荆城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监利楚天康复养老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23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