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579号
申请人:***,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吴祥兆,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山东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文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吴祥兆、山东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前,申请人为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祥兆、山东德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解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