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越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卓越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02民初128号
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城市绿洲5号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YP1M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卓越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PWA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5元,减半收取计3142.5,由原告孝感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