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6民初366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湖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原告**以被告湖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