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7456号
原告:武汉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念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武汉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武汉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武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甲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