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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甲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公司、武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7456号 原告:武汉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念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武汉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武汉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武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甲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