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856号
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4元,减半收取计6647元,由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