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只卡与***、四川国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5财保2号
申请人:**只卡,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申请人:四川国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晏金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洛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洛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工程款116267.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甘洛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只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国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洛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工程款116267.00元。
案件申请费1101.00元,由申请人**只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阿木尔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瑾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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