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1财保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2月13日,藏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永丰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汶川县××镇××的“绵虒镇公路经济道路提升工程项目”工程款1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证人***愿意提供川A8××××号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案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因保全错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汶川县××镇××的“绵虒镇公路经济道路提升工程项目”工程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证人***提供担保的川A8××××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