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82执3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尚才初,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云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新塘乡赤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础,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云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质量保证金69500元,案件受理费7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6年12月11日、1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徐础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
2、2016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3、201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措施。
4、2017年4月27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并向江西省九江县新塘乡赤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同日,本院依法向九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九江市云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该公司已注销。
5、2017年4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础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
6、2017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笔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对被执行人徐础采取限制出境及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7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8、2017年6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9、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17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础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11、2017年11月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并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两被执行人尚应支付质量保证金69500元,案件受理费769元。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