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尚才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4元,减半收取4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少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