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15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尚才初。
原告与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在2018年8月份经被告***介绍到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打工,2019年3月20日下午依据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设计图纸,在被告***安排下从事大棚搭建时,从5米大棚上摔倒在地受伤,受伤后立即送医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58300元由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现其在家休养。两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现诉讼要求两被告按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被告***在提供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被告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相关侵权行为亦在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本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在2017年9月20日承租位于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的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三楼314室房屋,租期两年,到期后若仍有项目则继续租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证据表明其在2017年9月20日即居住在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原告诉状也注明被告***通讯地址为上述地址,可认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在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一年以上,浙江省建德市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顺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宗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