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2执恢6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7068741。
法定代表人尚才初。
被执行人三门县乐佳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大塘村,组织机构代码:0669300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82执14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县乐佳果蔬专业合作社名下浙J×××××五菱牌机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县乐佳果蔬专业合作社名下浙J×××××五菱牌机动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