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82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尚才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州凯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凯龙葡萄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承揽款人民币3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9月5日、10月16日、10月25日、12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电子商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7年9月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同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2017年11月26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本案的执行方案。
5、2017年11月27日,本院委托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18年1月24日,本院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回告书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7、2018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州凯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同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湖州凯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8年2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
8、2018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8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承揽款人民币38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