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45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798872632P。
法定代表人:牛广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如,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11077元;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1077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466元,由***负担。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1月14日本人签收。2019年11月19日来我院报告财产,其有月收入6000元,并保证每月15日偿还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3000元,名下有鲁A×××××红旗牌车一辆,有注册成立的济宁华儒盛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所,有汶上县郭楼镇南坎村平房5间院一套。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姜海如称,其名下公司实际无法执行,汶上县的房产是宅基地,没有证,暂时无法处置。
2、2019年10月30日、2020年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在多家银行及支付宝、财付通有开户信息,本院冻结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985.61元并发还至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其余账户内余额较小本院未冻结;其名下有鲁A×××××号红旗牌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无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19年3月13日,执行人员前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楼××室进行调查,敲门后无人应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
5、2020年3月24日,本院约谈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如,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姜海如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3月25日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扣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唐轫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