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民初915号
原告: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牛广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原告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下调解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