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276号
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2234542J。
法定代表人:邵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37297R。
法定代表人:马晓莉,总经理。
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日照东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磊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