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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

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4176号
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DHY34T。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永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加骝,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翠,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37297R。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莉,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保山市康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换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