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瑛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4层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37297R。
法定代表人:马晓莉,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磊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