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37297R。

***与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1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丰阳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张兰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