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21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2615.67元,申请执行费23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162615.67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