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财保8号
申请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8楼80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
6376929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县政府A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4705425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3483349.6元资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以下财产信息: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湄潭县支行账号为20×××00
10×××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00
001287210001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24
76710001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31
000156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账号为02×××00
000551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2×××00
1201100113431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账号为12040
130000000971的银行账户为财产线索。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520322010402000001)作为担保(保险金额63,483,349.6),承诺自愿承担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湄潭县支行账号为20×××10
00×××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00
1287210001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76
71000156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00
0156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账号为02×××00
0551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2×××12
01100113431的银行账户;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账号为12×××13
0000000971的银行账户。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以63,483,349.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