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惟瀚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喻 茜
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