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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惟瀚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广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之风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喻 茜 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