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197号之一 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X03T9P,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合群路1号龙泉大厦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今***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3769291T,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8楼80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9元,由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晓珺 书 记 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