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财保23号 申请人:***朝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187685Q,住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钢材交易中心南排3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3769291T,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8楼80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782.2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朝管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90782.2***提供担保。2018年9月1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782.2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928元,由***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