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卢钢。
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鹦鹉大道桥机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5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阮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