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4223号
原告: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新村1号3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洲,系北京观稻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街特1号(武钢汉阳钢厂建安钢构分厂内)。
法定代表人:卢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汉阳钢厂顺时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