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8民初509号
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皇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3147313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小青婆婆),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系资溪县高阜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推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水女(系被告***的母亲),女,194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资溪县新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