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该案(2018)苏仲裁字第5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34636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39443元及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金。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
审判员秦四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