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车与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康。
被执行人:邹瑞,男,1985年2月1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徐永康,男,1967年9月2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车与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邹瑞、徐永康借款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仲调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邹瑞、徐永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车与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27033.3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及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7033.33元及相应利息。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及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秦四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