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7870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870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谢超平。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