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7389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389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F。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C。
法定代表人:谢超平。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可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