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13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谢超平。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积善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