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聚日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合肥聚日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425号
原告:合肥聚日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55168179R(1-1)。
法定代表人:倪干,总经理。
被告:*世卫,男,***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合肥聚日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必须以(2018)皖0121民初1040号原告夏世卫诉被告**贵、***、***、**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