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795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1536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迎江寺路交叉西北角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347XE(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6184R。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1215L(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合肥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为国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李 国 二 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夏 梦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