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134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1536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迎江寺路交叉西北角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347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陈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6184R。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和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1215L(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新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合肥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