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破终1号
上诉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法官助理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