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执11号之一
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65430元。执行中,本院向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冻结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的购电费,已执行购电费900335元,余款未到期。经对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予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书记员 王静松